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32號
- 原告
- 劉美燕
- 原告
- 吳沛璇
- 訴訟代理人
- 劉美燕
- 被告
- 瑞士商福維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Filippo Tra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