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32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劉美燕
原告
吳沛璇
訴訟代理人
劉美燕
被告
瑞士商福維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Filippo Tra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