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40號
- 原告
- 王韻涵
- 被告
- 墨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在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並非在本院之轄區。又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表示:其係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在臺北三創數位墨子科技三創體驗店(臺中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櫃位3樓(R303-8櫃),現場購入行動電源商品(本院卷第39頁),顯見原告購買系爭商品之買賣交易行為地亦非在本院之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