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哲宇、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劉哲宇 被 告 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