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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吳蕙玟

  • 原告
    劉哲宇
  • 被告
    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劉哲宇 被 告 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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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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