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暟軒、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羅郁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李暟軒 被 告 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郁晴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被告應解除所有封鎖的帳號,應對每個帳戶賠償多日封鎖之損失,或己儲值的金額退款,並應允不得再發生此類似事件(見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卷第13頁);嗣於民 國112年10月1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77頁),而被告就前開訴之變更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追加,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原告為手機遊戲「三國殺名將傳」(下稱系爭遊戲)之消費者,於網路購買被告提供之玉璧,詎於111年5月11日突遭被告無預警封鎖帳號,致原告無法繼續登入系爭遊戲使用,期間長達1年,而原告於帳號遭封鎖前已在系爭遊戲服務平台 上加值535,830元於個人遊戲帳號,作為日後遊戲過程中消 費、購買遊戲相關虛擬服務商品(下稱系爭加值點數)之用。原告並未使用外掛程式或其他違反系爭遊戲使用契約之約定,所有帳號遭被告封鎖,致無法使用系爭加值點數,係不法侵害原告系爭加值點數所有權之侵權行為,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加值點數之價值400,000元。縱認被告封鎖原 告帳號非屬侵權行為,惟原告已遭告封鎖帳號,被告無法律上原因保有系爭加值點數,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加值點數之價值400,000元,並請鈞院擇 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有帳號因曾有多次同步離線狀況(如附表㈠所示),而 於111年5月11日及同年6月8日經被告封鎖後,於同年6月14 日解除封鎖,嗣又發生多次同時離線、同時退出遊戲內公會等情形(如附表㈡),經系爭遊戲後台認定異常,始再次封鎖原告帳號。依一般遊戲玩家於正常進行遊戲時,除非使用外掛程式,否則會有時間差,不可能多個帳號同步登錄、離線及退出遊戲公會,而同時以多個帳號登錄結果,係違反遊戲常態設定,對其他同時登錄之遊戲玩家亦顯失公平(如附表㈢說明),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8條「㈡以利用外掛程式、病 毒程式、遊戲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之約定,被告於發現原告違約行為後,先採封鎖帳號數日後解除封鎖之方式,警示原告未再違反契約,惟原告仍繼續違反,被告始依系爭契約約定加以封鎖、停權,並非侵權行為,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另原告並未提出儲值後所剩餘點數若干,且依被告向系爭遊戲之營運商查詢結果,原告在最後儲值剩餘未使用之儲值金額為44,148元(計算式:1396.377015x31.616=44147.85) ,而儲值金需轉換為玉幣(即系爭遊戲之遊戲幣名稱)始能在系爭遊戲中使用(遊戲定價為每6,000玉幣價值美金99.99元,換算每一玉幣價值為美金0.016665元),原告於110年11月8日最後儲值時起至停權止,已有半年之久,原告經由儲值轉換之玉幣於停權前使用消耗盡,原告未能證明儲值金所轉換之玉幣尚存,自難認定被告有不當得利可言,縱原告於停權時尚有玉幣餘額,惟亦係原告通過遊戲內活動所獲,非儲值而來,被告自無受有利益,原告亦無損害,所為請求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侵權行為部分: ⒈、原告主張為系爭遊戲之消費者,於網路購買被告提供之玉璧,被告最初於111年5月11日封鎖原告帳號,並發送警告信件通知原告,嗣於111年6月8日、6月21日、6月22日及6月28日,原告所有其他遊戲帳號解除封鎖後,原告又以使用模擬器同時操作數帳號,被告再次封鎖原告帳號,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⒉、經查,系爭契約第18條規定,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陸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㈡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 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頁),並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51頁)。而原告自承使用BlueStacks(下稱BS模擬器)建立分身帳號,惟BS模擬器並非 非被告所管理系爭遊戲開發及允許使用之程式,自屬系爭契約第18條所規定之外掛程式,被依系爭契約第18條之約定,對原告所有帳號予以停權、封鎖,難認係不法之侵權行為。況被告於停權、封鎖前曾先予短暫封鎖予以警示,惟原告仍於解除封鎖後,持續使用外掛程式登錄遊戲,亦符合比例原則,難認為不法之侵權行為。 ⒊、又遊戲業者為維護參與遊係之玩家參與遊戲之公平競爭,除制定契約約束遊戲玩家外,並明令禁止使用外掛程式,因外掛程式並非遊戲業者所開發之程式,開發外掛程式之目的常係破壞原遊戲設計者所維護之公平競爭環境,而使使用外掛程式者獲取不公平競爭下所得利益,因此多數遊戲業者均明令禁止參與遊戲之玩家使用非官網所准許之程式進行遊戲,以免對其他遵守契約之遊戲玩家產生不公平競爭,此亦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本件原告使用BS模擬器進行同步化操作,該程式並非被告所開發,亦非被告所准許使用於系爭遊戲中,應屬系爭契約第18條所規定之外掛程式,且依附表㈢之說迷,亦已破壞其他參與系爭遊戲之玩家之公平,被告以原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8條規定,對原告所有帳號予以停權、封鎖,並終止系爭契約,即屬有據,自非不法侵權行為,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0,000元本息,難認 有據,不應准許。 ㈡、不當得利部分: ⒈、按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既因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是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倘主張權利者對於他方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他造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除有正當事由,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使主張權利者得據以反駁,以平衡其證據負擔,並俾法院憑以判斷他造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惟並非因此即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 ⒉、原告固主張儲值轉換之玉幣尚有價值400,000元,並提出帳號 及儲值時間、金額明細為據(見本院卷第83-123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復未能證明儲值後,於被告第2次為 停權封鎖前所剩於之玉幣數額及價值,應認為原告之舉證尚有未足,自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本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㈠、原告所有帳號於111年5月11日前同時登錄、離線情形: 如角色名稱「極速傳說SKY」、「啊嘛A浪子歌」、「花開花落花無缺」、「洪興雞爺」、「超級名模軟今天」等5個帳 號同時於12時01分21秒離線,而「TMD舞力全開」緊隔2秒後於12時01分23秒離線;角色名稱「WTF木村拓哉」、「慕容 雪-19」同時於14時09分34秒離線,「TMD藍寶堅尼」、「TMD痴心絕對」緊隔1秒後同時於14時09分35秒離線;角色名稱「打三劑還會中標」先於16時04分21秒離線,緊隔3秒後「 穿著LV的貂蟬」「呂奉先叼電子菸」同時於16時04分24秒離線。 ㈡、原告所有帳號於111年6月8、21、22、28日解除封鎖後同時登 錄、離線情形: 如角色名稱「西瓜哥哥」、「奇蹟」、「歐兜賣」、「三上悠亞」、「師鞅」、「賈成淵」、「飛天子龍」等多達7個帳 號於同年6月8日14時30分47秒同時離線、角色名稱「打三劑還會中標」、「TMD痴心絕對」、「TMD藍寶堅尼」、「慕容雪-19」、「WTF木村拓哉」、「啊嘛A浪子哥」、「西瓜哥 哥、「歐兜賣」等多達8個帳號更於111年6月21日21時33分17秒同步退出公會。 ㈢、使用外掛程式同步登錄多個帳號顯失公平: 如系爭遊戲內設有「軍團戰」、「跨服軍團戰」及「礦戰」等多人組團對戰模式,如原告通過使用模擬器等外掛程式同時登入多個帳號參與上開活動,將造成其他遊戲玩家遭受原告分身帳號攻擊而快速、大量消耗體力致死,嚴重影響其他玩家遊戲體驗;又系爭遊戲內設有「拍賣」系統,只要同一「軍團」內帳號參與拍賣即可獲得元寶(即遊戲貨幣)分紅。玩家只需先讓其分身帳號固定每日簽到、解任務等累積元寶,並以主帳號創建軍團讓其他帳號加入此一軍團,再使用模擬器或其他外掛程式同時登入分身帳號及主帳號參加拍賣,分身帳號於拍賣進行時買下拍賣品,主帳號就能獲取分紅,且如分身帳號以「一口價」之元寶數買下拍賣品還能拉高分紅,之後分身帳號再將拍得之拍賣品賣出即可賺回元寶,而主帳號因參與同一「軍團」,無須任何付出、消耗就可獲取大量分紅元寶。如此一來使用模擬器或其他外掛程式同時登入數帳號之玩家,得以藉此種方式使主帳號無須儲值或額外消耗即輕鬆賺取元寶,將嚴重破壞遊戲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