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朱益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紫昀即蕭孟峨、鉅鑫企業社即蕭紫昀間損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