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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上訴人
即原告
朱益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蕭紫昀即蕭孟峨

鉅鑫企業社即蕭紫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216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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