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朱益成、蕭紫昀即蕭孟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益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紫昀即蕭孟峨 鉅鑫企業社即蕭紫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216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