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穎(原名:陳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億(原名:王義宏、王品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