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龍邦皇家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 上列原告與反訴被告怡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 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