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龍邦皇家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 上列原告與反訴被告怡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 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慧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