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凡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婷
訴訟代理人
朱益弘
被告
柯筌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與原告簽定「貸款規劃委託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書),協助被告向金融機構貸款,原告可收取貸款金額12%之酬金,原告協助被告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150萬元,並已撥入被告戶頭,爰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 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