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格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政惠、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碧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格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聲請不公開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行不公開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9年2月10日簽訂2020組織效能提升輔導專案合約,內容共有四項專案,原告業已全部完成,但被告並未給付專案四最後一期款項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乃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應至被告中國廠區辦理實體培訓課程,且就職位歸等及薪酬體系調整等均未完成,被告自無庸給付等語。是兩造爭執之重點在於原告是否依約完成被告薪酬體系之調整,則本件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恐將涉及系爭專案之執行過程及執行成果,已涉被告之營業秘密,不宜呈現在公開法庭。是被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為不公開審理,應屬有據。原告雖稱:被告所稱系爭專案之執行過程及執行成果,即原告於系爭合約期間提供給被告之相關檔案,僅為訴訟資料而非攻擊防禦方法,非訴外人得以知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之1規定云云。然本件爭執之重點為系爭專案執行成果, 兩造攻擊防禦之過程,不免提及被告之薪資結構、職等、升遷等公司內部事項,及原告對被告薪酬體系之意見等,而薪酬體系為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要環節,如此鉅細靡遺在公開法庭呈現,恐非妥適,應而認本件不公開審判為適當,是被告聲請本件不公開審判,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