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格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政惠、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碧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格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但被告於112年6月13日具狀提起反訴,其反訴標的金額為384萬元,已 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0,000元之範圍,且被 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告亦表示同意,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