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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4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中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惠
訴訟代理人
龔錦堂
被告
萬秀芳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契約審閱權及定型化條款效力部分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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