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妍熹、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之攸關重要爭點之一,為訴外人張奕寬是否對系爭本票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而張奕寬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18號、第40962號案偵查 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案件審理中 。張奕寬犯罪嫌疑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