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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告
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張奕寬是否對系爭本票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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