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宇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未 見上訴人繳納,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提出上訴狀之繕本,致無法送達被上訴人,故應一併向本院具狀提出,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