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黃綉合、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泰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原 告 陳黃綉合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韋璇律師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解散)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5日內提出原證4、原證5清晰完整影本(原影本股東 名稱欄不明)。 三、本院再向臺中市政府調取被告公司設立迄今完整登記資料,請兩造於2週後與書記官連絡閱卷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