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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陳黃綉合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被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解散)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5日內提出原證4、原證5清晰完整影本(原影本股東名稱欄不明)。

三、本院再向臺中市政府調取被告公司設立迄今完整登記資料,請兩造於2週後與書記官連絡閱卷表示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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