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 上訴人
-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政益
- 上訴人
- 吳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有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上訴人雖於上訴狀表明「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惟並未記
載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請補正之。
本件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