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蔡政益、吳曉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上 訴 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政益 上 訴 人 吳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有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上訴人雖於上訴狀表明「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惟並未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請補正之。 本件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