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
- 原告
-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一修
- 被告
- 張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依其起訴狀所載,被告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與博愛路口(見本院卷第17頁);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等情,亦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