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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妙俐

原告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一修
被告
張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依其起訴狀所載,被告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與博愛路口(見本院卷第17頁);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等情,亦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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