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俊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原 告 林俊穎 黃婉萍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麗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