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嘉怡、廖政男、宏星建設有限公司、詹進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林嘉怡 訴訟代理人 蔡耀邦 被 告 廖政男 被 告 宏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進通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黃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聲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