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 原告
- 林嘉怡
- 訴訟代理人
- 蔡耀邦
- 被告
- 廖政男
- 被告
- 宏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進通
- 訴訟代理人
- 黃之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黃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聲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