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美齡、王文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07號原 告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訴訟代理人 黃俊益 被 告 王文偉 訴訟代理人 霍翰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91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