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明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逢春 黃彥璋 原 告 林文俊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