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明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