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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張廷州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告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薛奕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十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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