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
- 原告
- 張廷州
- 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 被告
-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薛奕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十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