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 原告
    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士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 原 告 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潘彥瑾律師 被 告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邱士哲居所之後,應增列「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顏福楨律師,本院前開判決不慎漏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哲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