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
- 原告
- 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方
- 訴訟代理人
- 楊銷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瑾律師
- 被告
- 邱士哲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邱士哲居所之後,應增列「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顏福楨律師,本院前開判決不慎漏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