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陳裕方
- 原告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邱士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 原 告 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潘彥瑾律師 被 告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邱士哲居所之後,應增列「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顏福楨律師,本院前開判決不慎漏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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