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世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緣泰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463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