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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即原告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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