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沈美娟、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如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74號原 告 沈美娟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擔保債務金額欄中關於「新台幣22,000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2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