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滿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林杰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滿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杰瑞 住南投縣○○鄉○○路00號(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8,08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滿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滿懷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2日邀同被告林杰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3日止共計5年,利息 至111年8月13日止為寬限期,被告滿懷公司應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3日繳付利息;另自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利率加年率1.665% (借款日為年率1.595%)按月機動計付,被告倘不依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違約金。本件被告滿懷公司自111年9月13日起未依約還款,屢經催告仍未清償,依上開約 定書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尚積欠489,583元及 利息、違約金,經原告於112年4月24日行使抵銷權,迄尚積欠448,084元及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林杰瑞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往來明細查詢、對外債權資料查詢、利率表、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88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