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退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宏基、張語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林宏基 被 告 張語芯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退股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起至114年4 月止,按月給付3萬元之定期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夥經營 「拾陸日小籠包店」。嗣因經營理念不合,於民國111年5月3日簽訂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由原告退出合夥,被告自111年5月起至114年5月止,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惟被告僅給付111年12月止,合計8個月之分期退股金,自112年1月起即未再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112年1月至11月止,合計60萬元,及至114年5月1日止,每月給付原告6萬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原為情侶關係,交往過程中,被告計畫開湯包店並於110年11月16日設立「拾陸日餐飲有限公司」, 被告雖為創始人及出資人,但因長年在大陸地區工作,甫返回臺灣不久,信用空白借貸不易,遂由被告姪子張軒睿出名擔任負責人,以方便張軒睿為自己辦理青年就業貸款。原告僅本於情侶關係到場協助被告製作、販賣湯包而已,被告不記憶與原告有簽署任何協議書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為證,其上記載:「張語芯(甲方)承諾每月給付新台幣6萬元整給林宏基(乙方).乙方放棄拾陸日的經營權.為期3年.自民國111年5月始.乙方不得干涉拾陸日的經營.並給予承租店面崇德路一段535號的使用權.口說無憑.特立此據.萬一甲方沒遵守約定.乙方可收回權利.」,而證人林和傑於113年1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 結證:「法官問:提示退股協議書有無看過?答:有看過。我沒有看到兩造親自簽名,但是我有拿這張協議書去問被告,我問被告為何每月要給原告六萬元,已經兩個月沒有給了。」、「法官問:被告的反應為何?答:被告說他不想給了。」、「原告問:當初有委任你作為中間人,去與被告談,你也有去跟被告談,被告當場說沒有法給六萬元,是否可以給三萬元就好?答:三萬元是我與被告談的,原告請我能不能去找被告協調,我就有拿協議書去找被告,被告當時說不願意給,我說如果有協議的話,要遵守信用,他就說每月三萬元,是否可以,我就當場打電話問原告,原告同意,就改成每月三萬元,隔日我們要重新簽壹份協議書,被告就說他不想簽任何文件,希望法院判決,我就說如果法院判決,就會以每月六萬元為標準,被告就說法院判多少,就給多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你有拿協議書去問被告,請問如何拿到協議書的影本?以及你有看過正本嗎?答:影本是原告交給我的,當時他也有拿正本給我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跟你表示不想給,被告是否有明確跟你表示不想給的原因?不想給的原因,是因為協議書不是他簽的,或是有其他原因?答:他說他覺得給太多了。從頭到尾被告都沒有否認協議書是他簽的。」、「法官問:你有問被告說要改三萬元,是何時去找被告的?好像是112年3月初,前面每月還是要還六萬元。」,堪認被告有簽署系爭協議,惟自112年3月起,兩造口頭協議分期金改為每月3萬元。是被 告應給付原告111年5月起至於112年2月止,每月6萬元、112年3月起至114年4月止,每月3萬元之定期金,扣除原告自承被告已給付之111年5月起至111年12月止,每月6萬元之定期金,被告仍積欠原告112年1月、2月每月6萬元、112年3月至114年4月止,每月3萬元之定期金未付。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12年1月至112年11月定期金合計39萬元「6×2+3×9=3 9」,及自112年12月起至114年4月止,按月給付3萬元定期 金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開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