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清貴、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奕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46號 原 告 張清貴 被 告 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725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6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