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志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沈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34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鄭雅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