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志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沈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34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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