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志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翔
沈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