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訴訟代理人
陳月招
被告
南澤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克孟
被告
邱怡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南澤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4日邀被告洪克孟、邱怡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支付本息,依原告資金成本加碼週利率百分之2.75(違約時為百分之5.5),倘未依約繳納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本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南澤有限公司自112年4月27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263,720元未償,屢經催告無結果,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洪克孟、邱怡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電腦帳務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銀行授信函、保證書、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項、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