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金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