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 原告
- 黃玉婷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蓉即蕭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本案支票簽立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尚未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