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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鑑定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楊坤德

  •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64號 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 告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楊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鑑定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0號11樓,此除有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之被告資料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11月16日111中高分民青決110建上易10字第10908號函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囑託被告鑑定時記載之被告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00號11樓,有臺中高分院函文在卷可考稽。原告雖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於臺中市設有辦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 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然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 文。然本件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囑託被告為鑑定,並非由被告於臺中市之營業所鑑定,是被告雖在臺中市有營業所,惟本件既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囑託被告之主事務所鑑定,並非囑託由被告於臺中市之營業所鑑定,自無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適用。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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