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洪啟庭即古玥茶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俊宜 被 告 洪啟庭即古玥茶棧 賴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洪啟庭即古玥茶棧(下稱洪啟庭) 於民 國109年4月9日,邀同被告賴佳君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 證書,約定保證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洪啟庭於109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兩筆金額合計為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13日起至114年4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6%(借款日為年率2.5%,目前為3.125%)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如遲延本金 或利息之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復 於111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同意自111年5月13日起,將剩餘本金之還本付息方式按前12個月於每月13日按月計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不變),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詎被告洪啟庭自112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且已停業,依約定書第5條第2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49,6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 償;又被告賴佳君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郵局回執、原告網路公告新臺幣存款利率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未與原告約定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保證書,被告賴佳君係於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下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其自應與被告洪啟庭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洪啟庭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且已屆清償期,自應負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借款金額(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 利息 違約金 到期日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2,500元 7,479元 自109年4月13日起 年息3.125% 自112年3月13日起 自112年4月14日起 自112年10月14日起 至114年4月13日止 至清償日止 至112年10月13日止 至清償日止 237,500元 142,172元 自109年4月13日起 年息3.125% 自112年2月13日起 自112年3月14日起 自112年9月14日起 至114年4月13日止 至清償日止 至112年9月13日止 至清償日止 250,000元 149,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