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龐建華、黃聖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被 告 黃聖舒(即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 黃啓倫(即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聖舒、黃啓倫為被告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黃超群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其繼承 人其子女黃聖舒、黃啓倫,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爰裁定由黃聖舒、黃啓倫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