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
- 原 告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建華
- 被 告
- 黃聖舒(即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
- 黃啓倫(即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
- 住○○市○○區○○○街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聖舒、黃啓倫為被告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超群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其子女黃聖舒、黃啓倫,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爰裁定由黃聖舒、黃啓倫承受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