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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被告
朱達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長華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1,900元(即主文第一項建物之價額713,900元,及第二項所命給付之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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