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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忠榮

  • 原告
    蔡茂川
  • 被告
    王俊皓顏秋霞即便宜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 原 告 蔡茂川 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被 告 王俊皓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顏秋霞即便宜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被告便宜企業社之負責人並非顏秋霞,係周濬濤,原告起訴之對象顯有違誤,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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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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