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茂川、王俊皓、顏秋霞即便宜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 原 告 蔡茂川 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被 告 王俊皓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顏秋霞即便宜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被告便宜企業社之負責人並非顏秋霞,係周濬濤,原告起訴之對象顯有違誤,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