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9號
- 原告
- 潘采薇
- 訴訟代理人
- 潘泰運
- 原告
- 麥淑芳
- 原告
- 潘泰運
- 被告
- 謝正忠
- 被告
- 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照猜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詠善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三項及事實理由欄第二、三項、第四項(四)關於「原告麥淑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麥淑芳」;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4行關於「韋汝峰等人」之記載,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1行關於「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第3至4行關於「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分別補充為「本件原告潘采薇勝訴部分」、「原告潘采薇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