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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被告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訴訟代理人
龍俊瑾

吳月鳳

李杰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主張已將口罩寄送與被告受領,並提出民國109年9月21日之出貨單為證,惟提出之出貨單字跡不清,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清晰之出貨單影本,並攜帶原本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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