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 原告
- 科立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洺潤
- 被告
-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秋玉
- 訴訟代理人
- 龍俊瑾
吳月鳳
李杰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主張已將口罩寄送與被告受領,並提出民國109年9月21日之出貨單為證,惟提出之出貨單字跡不清,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清晰之出貨單影本,並攜帶原本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