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科立康有限公司、張洺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1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