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又嘉、陳映晨即陳映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原 告 劉又嘉 被 告 陳映晨即陳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亞洲廣場大樓)14樓之41,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 中信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帳戶(含密 碼)交付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禹」之人使用, 並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功能,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嗣「小禹」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5日起,陸續以派 對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南琪」、萬國客服人員向原告佯稱:其在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有破解博弈平台,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111年5月27日9時39分許、111年5月25日9時41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60萬元、5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嗣原告察覺受 騙,並報警處理。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5萬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涉嫌前揭幫助詐欺等犯行,經本院112年度金 簡字第15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確實,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 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幫助一般洗錢罪刑(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6萬元),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考(見中簡卷第13-35頁)。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原告因此受損65萬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5萬元,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4月19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7頁),被告自受 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另為准許諭知。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