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子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8,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