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子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8,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