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