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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即被告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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