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張豈禎
- 原告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芸涵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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