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 原告
- 吳怡諮
- 被告
- 樺鐠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崇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於桃園市○○區○○路0號,業據原告自陳,並有卷附之被告公司資料可稽(原證4),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