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上 訴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盈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