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陳韋廷、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鄭振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