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鄭振文

  • 原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